第十二条
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和《公园设计规范》等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按照拟建公园的功能、特性、规模和发展方向,综合考虑防灾避险、人民防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传统文化特色、生态环境、文物保护等多种功能的需要组织编制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一并审定。经依法审定的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