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编制广州市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分布均衡、功能完备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区至少建设一个综合公园和一个儿童公园;
(二)新建综合公园应当选址在城市人文、自然景观聚集地附近,方便市民游憩;
(三)社区公园应当选址在交通方便、公共服务设施集中的地方以及大型居住区附近,提供一定规模的儿童、老人户外活动场所和休憩区、健身区;
(四)结合本市自然和历史人文景观资源,建设满足多样化需求的专类公园;有条件的区应当利用生态岸线、滩涂资源建设湿地公园。
鼓励将规模大于二十五公顷、平均宽度大于五十米的公园绿地建设成为综合公园。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