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条例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