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妨碍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