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三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监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