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三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建设、交通行政部门应当对地名、街路标志牌用字的规范化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