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生产、经营、推广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一个生产周期后,继续生产、经营、推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