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品种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本省认定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严重退化情况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撤销认定,并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荐该品种的生产、经营、推广。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