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四章 处理程序第二十九条有效当事人对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书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