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当签字或者盖章。林权争议调处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书。调解书由调解人员署名,并加盖林权争议调处部门印章后生效。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并附林木林地权属界至图: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职务)、联系方式;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请求;

(三)调解结果;

(四)其它需要载明的事项。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