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申请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递交申请书和有关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的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部门统一规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