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重要地段景观、照明、户外设置物、停车场、集贸市场等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进行城市设计。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