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