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符合规范要求的经营场所和污水、污泥、废油处理设施,防止污水、废油外流,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违反规定导致污水、废油外流的,责令改正,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