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第三十七条有效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既有建筑室内采暖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热户,可以申请暂停供热。申请暂停供热的用热户应当在当年10月15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手续。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