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第三十四条有效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