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五条有效供热单位取得供热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供热要求的供热设施;(二)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三)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四)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要求供热,不得转让供热许可证,并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