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在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发生故障后,供热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公安、交通、城建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