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十六条有效供热设施系统维修、养护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对供热设施系统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改造,并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年度检修,保证使用期内设备完好。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供热设施折旧费。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