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开办商品交易市场实行企业法人登记制度。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的,应当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