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质量技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商品交易市场内依法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监督检查。

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商品交易市场内的商品质量实行定期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在商品交易市场内公示。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