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核电厂辐射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核电厂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对放射性废水、废液进行固化处理,对放射性固体废物实行分类管理并在放射性废物处置场内集中处置。禁止易燃、易爆、易腐、非放射性物质与放射性固体废物混合贮存。厂区暂存库内不得放置不可回取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