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毁坏耕地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种植条件,逾期不恢复的,处以所毁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