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八条

有效

承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或者建设工程测绘等业务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合同约定的服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