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七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在建设项目工程施工现场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九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