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九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城乡规划违法行为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不是同一主体的,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的依法查处行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九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