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体现新型城镇化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时序,优先发展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各类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