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城乡规划,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依法公开城乡规划编制修改、规划许可和违法建设查处等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