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八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加强对区、县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督察的情况进行通报。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