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第六十七条有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自核发之日起计算。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有效期内未能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文件,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不超过六个月的延长期,但延长次数不得超过一次。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未获延期批准,或者延长期逾期仍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文件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