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居民住宅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修改的,不得超出规划设计条件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改变配套设施的功能和位置。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