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第五十三条有效当事人依法转让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裁决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条件,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改变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转让前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