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许可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