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许可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