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制定或者修改城乡规划,可以围绕整体城市形态和特色、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新区开发、社区环境、交通等内容开展城市设计。

城市设计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组织编制,对建筑、公共空间的形态、布局和景观控制提出规划管理要求。

总体规划层次的城市设计,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的审批程序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层次的城市设计,可以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程序执行,或者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并审批。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