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二十条有效城市的分区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