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测绘、研究、信息系统建设等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预算中安排。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