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二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规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镇辖区范围内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在街道辖区范围内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一百零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