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地质、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工程预算总投资的百分之三缴纳易地修建人民防空地下室的建设经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

易地建设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用于人民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大中型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以及已建人民防空工程的改建和维修,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