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已修改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一)10层(含10层)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第一层建筑面积修建;(二)9层以下(含9层)、基础埋置深度超过3米(含3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第一层建筑面积修建;(三)城市规划确定修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单位规划区内的民用建筑(不含一、二项)及其他群体建筑按规划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