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住房委员会申请重新复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