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