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为出租汽车经营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的机构,应当接受出租汽车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管理服务制度,为出租汽车经营个体工商户提供优质服务。出租汽车经营个体工商户应当予以配合,服从管理。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