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第三十一条已废止为出租汽车经营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的机构,应当接受出租汽车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管理服务制度,为出租汽车经营个体工商户提供优质服务。出租汽车经营个体工商户应当予以配合,服从管理。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