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治安管理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将有关出租汽车治安情况向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通报;接到出租汽车经营者或者驾驶员报警时,应当及时进行处置,保护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30日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