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为出租汽车配备防盗、防劫设施和灭火器具。 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女驾驶员对乘客要求驶离市区或者到偏僻地区时,可以拒绝。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