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市、县人民政府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综合协调。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市场、营业性演出市场和音像制品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电影发行、放映以及文物、美术品进出口经营的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和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出版、制作、复制、发行以及印刷经营的监督管理。
著作权、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文化市场涉及的著作权、广播电视事项进行管理。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权限依法管理文化市场。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