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向许可、核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备案的,由许可、核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文化经营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手续的,发证部门应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