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或伪造文化经营许可证而从事文化经营的,由文化、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可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涂改、租借经营许可证的,由有关发证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