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美术品经营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属文物范围的美术品的收购、销售、拍卖、展览、展销和进出口经营活动,按国家有关文物管理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