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一)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城市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
(二)城市公共供水是指自来水供水企业通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经营以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形式;
(三)城市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以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形式;
(四)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