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有效国有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